湖南气象网
2008-9-30 16:50:05
第一条 为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行为,保证防雷工程质量,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省外单位。
省外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在湖南省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备案。
第三条 省外单位在湖南省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应当接受工程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在规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防雷工程,严格遵守有关防雷管理规定,按照规定的防雷标准、技术规范设计施工。
第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备案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以及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且年检合格;
(三)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持有单位所在省(市、区)气象学会颁发的防雷工程资格证;
(四)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并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
第七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备案。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通过湖南气象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备案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自动失效。需延续备案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延续申请。
申请延续备案必须提交有效期内在湖南省内完成的《防雷工程项目表》(表格式样见“表格下载”栏《近三年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由工程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和《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的,予以延续备案;不合格的,不予延续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29日起施行,原《省外企业在湖南省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登记备案办法》(湘气办发〔2006〕13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