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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防雷产品备案管理办法
湖南气象网 2008-9-30 16:49:40


    第一条 为规范防雷产品的销售、使用,保证防雷工程质量,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内销售、使用的防雷产品。 
    国内、外防雷产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代理商在湖南省内销售的防雷产品,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备案。 
    防雷装置建设应当使用已经备案的防雷产品。

    第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防雷产品销售、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防雷产品备案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防雷产品备案的生产企业或销售代理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必要的生产或销售条件;
    (四)有健全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销售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执行;
    (五)申请日前一年内,未出现因防雷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社会投诉或雷击事故。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二)通过正式鉴定,并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三)不属于国家限制使用或明令淘汰的产品;
    (四)产品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权属明确。

    第七条 申请防雷产品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防雷产品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副本复印件(首次备案时需验证原件); 
    (三)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防雷产品检测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质量检验机构在网上公布检测结果的,可以不提供原件)。检测报告书上未注明有效期的,从检测报告书签发之日起,备案有效期不超过两年; 
    (六)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 
    (七)企业质量管理手册(首次备案时提交); 
    (八)其他材料:销售代理商应当提交代理授权书复印件(首次备案时需验证原件);属于进口产品的,应当提交相关进口许可资料。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并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

    第八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备案。符合条件的,颁发《湖南省防雷产品备案证》,并通过湖南气象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湖南省防雷产品备案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自动失效。需延续备案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延续申请。申请延续备案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提交第(一)、(四)、(五)项规定的材料和原备案的防雷产品在本省的销售情况、用户目录、用户反馈意见。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的,予以延续备案,并颁发《湖南省防雷产品备案证》;不合格的,不予延续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防雷产品生产企业或销售代理商应当做好防雷产品售后服务工作,确保防雷产品的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单位不得申请防雷产品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28日起施行,原《湖南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湘气办发〔2006〕1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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