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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施放气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气象网 2008-9-28 10:47:15

湘气办发[2003]164号

各市(州)气象局、省施放气球管理办公室:
    为共同做好对施放气球的管理,切实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湖南省气象局、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95214部队司令部(以下简称空军95214部队司令部)、民航长沙空中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民航长沙空管中心)经多次协商,就共同做好施放气球管理的有关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明确了各自的职责。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湖南省气象局、空军95214部队司令部、民航长沙空管中心三方按照职责分工,统一组织实施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管理及空中交通管制保障工作。 
    二、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放系留气球的审批和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初审。在民航机场保护区和军航限制区内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经空管部门批复。其中涉及民航机场保护区的,必须由市(州)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征得当地机场空管部门批复;涉及军航限制区的,一律由市(州)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报空军95214部队司令部航管科批复。遇重大庆典时进行大型施放系留气球活动(施放数量在100个以上),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向当地机场空管部门备案。 
    三、空军95214部队司令部和民航长沙空管中心共同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审批。施放单位应将经气象主管机构初审批准的申报表同时报空军95214部队司令部航管科和民航长沙空管中心,经两单位批准后方可施放。 
    四、严格控制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和净空保护区域及军航限制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民航机场的保护区为: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15公里范围以内。军航限制区域范围由空军95214部队司令部航管科提供。 
    五、施放气球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必须填报审批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其中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审批表一式四份(批准后分别存施放单位、气象主管机构、空军95214部队司令部航管科、民航长沙空管中心),系留气球审批表一式二份(批准后分别存施放单位、气象主管机构)。 
    六、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发生下列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情况时,升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先后顺序及时报告空军95214部队司令部航管科、民航长沙空管中心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一)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的; 
    (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脱飞(或非正常运行)气球数量、发生时间、地点、预计飘移方向、上升速度以及气球升限。 
    七、发生气球地面安全事故时,业主单位和施放气球单位应保护好现场,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八、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施放气球的日常行政执法工作。必要时,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空军95214部队司令部航管科和民航长沙空管中心采取联合行动,以加强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 
    九、空军95214部队司令部航管科电话:0731-5631713;民航长沙空管中心电话:0731-4798802;张家界机场航行科电话:0744-8238212;常德机场航行科电话:0736-7238866- 8812;永州机场航行科电话:0746-8729169;衡阳机场电话:0734-8371441。

湖南省气象局
民航长沙空中交通管理中心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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