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防雷办发[2002]9号
各市(州)、县(市)防雷减灾办公室、防雷中心,省防雷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防雷检测工作,现将由省防雷减灾办监制的《湖南省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合格证书》样证发给你们,从2003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使用本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合格证》由省防雷减灾办公室监制,各单位到省防雷中心购买,省防雷中心收取工本费。省防雷中心登记各单位所购数量按年度报省防雷办。
二、《湖南省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合格证》是防雷项目已按规定经过检测并检测合格的凭证。适用于目前我省已开展的新、扩、改建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弱电、信息系统,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化工场所,电力与用电以及其他场所的防雷检测项目。
三、填写说明
1.“编号(湘) 雷证字 年第 号”:指检测单位对发出的合格证书的编号。如:编号:(湘)宁乡雷证字2002年第001号。
2.“受检单位:”被检测的单位名称。如:宁乡县石油公司。
3.“承检、发证单位(章) ”:指开展检测业务的检测中心(所)。如:宁乡县防雷装置检测所。
4.“有效日期”:从发证日期起计算,最长时间不超过12个月。
5.“防雷等级”:根据“检测类别”应遵循的相关标准规范确定被检测对象的防雷等级。如:一类防雷建筑物。
6.“检测标准”:引用被检测对象应遵循的相关标准规范。如:GB50057-94、JGJ/T16-92。
7.“检测项目”:指已被检测合格的对象。建筑物具体到栋号,构筑物及其他具体到单个的独立体。如:1号办公楼、2号发射塔、3号仓库、5号宿舍楼、发电机房、电脑网络机房等;或1-3号办公楼,1-8号宿舍搂等。
8.“结论”:所检测的某个对象其全部检测参数合格,才能定为“合格”。
9.“编号:(湘) 雷检字 年第 号”: 指发放检测合格证所依据的检测报告的编号。如:编号:(湘)宁乡雷检字2002年第001号。
湖南省防雷减灾办公室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