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气象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许可对象: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新、改、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气象探测环境与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
5、《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
许可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影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保护标准。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许可不收费。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申请报告书》(以下简称《申请报告书》)一式二份。
2、拟建工程与气象探测场地和设施相对位置平面示意图。
3、拟建工程竣工后与气象探测场地和设施的遮挡仰角示意图 (从拟建(构)筑物最左边开始绘制,每间隔5°取一次点)。
4、当地气象台站意见。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决定时间)。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受理条件: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2、岗位责任人:市(州)气象主管机构业务科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4、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州)气象主管机构业务科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⑵.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可能构成影响的建设工程组织现场勘察;
⑶.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在《申请报告书》的“市(州)气象局意见”栏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将《申请报告书》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省气象主管机构。
3、时限:7个工作日。
B.复审
1、岗位责任人:省气象主管机构监测网络处分管副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可能构成影响的建设工程组织现场复察;
⑵.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⑶.准备会审材料,召集会审会,介绍材料及现场复察情况。
3、时限:6个工作日。
三、上报与决定
1、岗位责任人:省气象主管机构分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复审意见,在《申请报告书》上签署意见。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大气成分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一般气象站、区域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1、岗位责任人:省气象主管机构监网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同意建设的,将决定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出具书面凭证。
⑵.不同意建设的,出具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将申报材料退申请人。
3、时限:2个工作日(国家站以收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气象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监督检查: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政策法规处(科)和监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的规定监督检查(监督投诉电话:0731—5600421、5600057)。
附件: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申请报告书。 (见本网站“行政许可/表格下载”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