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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电涌保护器备案管理工作的函
湖南气象网 2011-8-5 9:19: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
    为加强电涌保护器的使用监管,依法履行好防雷社会管理职责,中国气象局近日下发《关于印发电涌保护器符合性评定规则(试行)的通知》(中气函〔2011〕106号),进一步明确了电涌保护器的使用要求。为贯彻落实好《电涌保护器符合性评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现就电涌保护器备案管理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的技术依据
    1.首次备案:提供24个月内签发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或者24个月前签发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及后续监督材料。
    2.延续备案:提供上一次备案后增加的后续监督材料。
    对于符合性评定模式1,后续监督材料是指产品监督测试报告;对于符合性评定模式2,后续监督材料包括初始工厂检查报告、年度工厂检查报告和产品抽样测试报告。
如遇标准换版,申请人应在新标准正式施行前提供产品型式试验报告的标准换版补差报告。
    二、备案的有效期
    当使用型式试验报告进行首次备案时,备案有效期截止至型式试验报告签发日期之后的24个月;其他情况的备案有效期截止至24个月内签发的监督测试报告(模式1)或者抽样测试报告(模式2)中注明的下一次测试时间。
    备案申请人应当在备案有效期满前持后续监督材料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产品,应注销其备案记录。
    三、备案需登记的技术参数
    各省(区、市)气象局对符合要求的电涌保护器产品进行首次备案时,应对照型式试验报告的相关内容登记关键技术参数,确保备案产品的唯一性。具体如下:
    1.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需登记的技术参数

    2.信号和电信网络的电涌保护器需登记的技术参数

    3.既有低压配电系统电涌保护器功能又有电信和信号网络电涌保护器功能的产品应同时登记上述技术参数。
    四、其他事宜
    1.各省(区、市)气象局对通过符合性评定的电涌保护器产品应予备案和公告,且不得收取费用。对已在本省(区、市)气象局备案的电涌保护器产品,所属各级气象局不得再设置备案环节或者其他准入条件。
    2.根据便民、高效的原则,申请人备案时提交的型式试验报告以及监督、抽样测试报告可为原件或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对于申请延续备案或者增加备案型号的申请人,各省(区、市)气象局应简化备案程序和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次提交已审核过的原件材料。同时,应告知备案申请人在发生单位信息、产品信息等变更时有主动、及时申报的责任和义务。
    3.各级气象部门要通过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对电涌保护器产品的监督检查,确保实际使用产品与备案产品的一致性。同时,要积极联合其他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电涌保护器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和维护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业秩序和市场环境。
    4.为便于各级气象部门和社会各界用户了解电涌保护器符合性评定情况以及验证测试报告真伪,电涌保护器检测机构应在其网站上公示通过型式试验和监督、抽样测试的产品信息,并按规则要求在出具的监督测试报告或者抽样测试报告中注明下一次测试时间。目前,经中国气象局授权的检测机构网址如下:
    北京雷电防护装置测试中心:http://www.spdtest.org
    上海市防雷中心防雷产品测试中心(上海市防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http://lpdtc.lightning.sh.cn
    以上要求与规则一并自2011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前已备案的产品按原规定执行。请各省(区、市)气象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面向社会各界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做好宣传工作。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司。

                                                                         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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