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备案和年检工作,依法履行好防雷减灾社会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管理
1.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对经营范围的要求包括:申请或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不能有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等项目以及防雷设计技术评价、图纸审查等项目;申请或取得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不能有防雷装置检测或测试等项目;企业经营范围中无防雷工程设计或施工项目的,自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资质之日起三个月内,应相应增加防雷工程设计或施工的项目。
2.企业高级和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对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的要求包括:人员数达到相应资质等级要求;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有社会保险关系的企业专职员工;专业技术职务属于工程技术人员系列或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3.企业名称变更。已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如果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资质认定机构提交资质变更申请材料,材料包括《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加盖注册登记机关印章)复印件、变更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原《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证》正副本原件。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收到乙、丙级资质企业变更申请材料,经核实后出具同意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变更企业名称的正式文件,与企业变更申请材料一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后换发新证。
4.企业分立、合并。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后仍需保留资质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资质认定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应说明变更后的新企业所具备能力、条件以及历史沿革等相关情况)、《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加盖注册登记机关印章)复印件、变更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原《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证》正副本原件。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收到乙、丙级企业变更申请材料后,应组织对企业分立、合并后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要求进行审核。符合的,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同意企业保留资质的正式文件,与企业变更申请材料一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后换发新证;不符合的,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作出降级或注销决定,并行文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换发新证。
5.申请补办资质证。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因遗失、损毁等原因需要补办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证的,应及时向原资质认定机构提交补办申请材料,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应说明补办的资质证名称及补办原因等相关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报纸和气象主管机构网站上刊登的作废声明(报纸原件及相关网页打印件),作废声明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以及资质证名称、等级、编号、总编号、有效期、发证日期等信息。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收到乙、丙级资质企业补办资质证的申请材料并经核实后,出具同意补办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证的正式文件,与企业补办申请材料一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后换发新证。
6.资质延续材料申报。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应在资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对乙、丙级资质准予延续的,或者收到甲级资质企业延续申请材料的,应在防雷工程专业资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将相关材料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逾期未申请或者未上报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备案和换发新证。
7.乙、丙级资质认定及延续备案材料。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应以省(区、市)气象局或防雷办(局)正式文件的形式向中国气象局雷电防护管理办公室报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及延续备案材料(一式两份)。文件应明确企业名称、资质项目和等级、结论等内容,并编文号、加盖印章。对于新认定乙、丙级资质的,需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备案表》(见附件表1)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证(丙级)》正副本原件(新认定乙级的提交);对于延续乙、丙级资质的,需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延续备案表》(见附件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原《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证》正副本原件。
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异地备案管理
1.总体要求。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需要在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外(以下简称“异地”)承接防雷工程的,应在实际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活动前到工程实施所在地的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尽量简化异地防雷工程资质备案手续和程序,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或拒绝具有有效资质且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的备案,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形式的备案费用。对于已在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企业,本省(区、市)所属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不得再设置准入条件或者备案环节。
2.异地资质备案公告。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经审查后准予异地资质备案的,应向申请企业出具备案书面凭证,并及时向所属各级气象主管机构通报和通过有关媒体、网站向社会公告。
3.监督管理。省以下气象主管机构应加强对在当地承接防雷工程的异地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及时将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情况、企业活动情况等报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建立异地防雷工程企业管理档案、建立与其他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并于每年12月份将备案后在当地承接防雷工程的异地企业情况(包括工程项目情况、行政许可文书编号、社会反馈信息等),以及本年度查处的未经备案在当地承接防雷工程的异地企业情况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
三、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管理
1.资质年检时间。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应组织对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进行年检。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的年检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至4月,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年检受理时间为每年10月份。
2.资质年检内容。年检内容主要包括: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企业近一年度完成的防雷工程项目情况;企业的社会反馈情况;与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有关的企业变化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等违法行为,是否发生过防雷工程重大安全质量或责任事故,变化后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营业执照等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承接的防雷工程是否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和《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等。
3.资质年检结论。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年检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的年检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并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副本上记录年检结论(或在整改期限到期后记录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于需要整改的企业,可责令限期(不得超过6个月)整改,到期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4. 对年检不合格或未按要求年检的处理。在防雷工程专业资质有效期内,企业年检两年不合格的,甲级资质由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降级的意见,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核认定后换发新证;乙级资质由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降级的决定,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后换发新证;丙级由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注销资质的决定,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对于在规定年检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年检的企业,其资质证自动失效,由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5.其他要求。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通过有关媒体、网站等渠道将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情况向社会公告。年检结论应作为资质延续的主要依据。对于年检记录不全的资质,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将不予备案和换发新证。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是气象主管机构履行防雷减灾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方面,各单位及有关人员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依法履职意识,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做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备案、年检以及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对于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我司反馈。
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印)
二○一○年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