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气象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许可对象: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新、改、扩建建设工程。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3、《气象探测环境与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
4、《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5号)
许可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影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保护标准。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许可不收费。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申请报告书》(以下简称《申请报告书》)一式二份。
2、拟建建筑物与气象探测场地和设施相对位置平面示意图。
3、拟建建筑物竣工后与气象探测场地和设施的遮挡仰角示意图 (从拟建(构)筑物最左边开始绘制,每间隔2°取一次点)。
4、当地气象台站意见。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决定时间)。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受理条件: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2、岗位责任人:市(州)气象主管机构业务科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4、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分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对可能构成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影响的建设工程组织现场勘察;
(3)、经初审确认建设工程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无明显危害的,由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分管局领导签署行政许可决定;
(4)、经初审确认建设工程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有危害的,由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在《申请报告书》的“市(州)气象主管机构意见”栏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将《申请报告书》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省气象主管机构。
3、时限:5个工作日。
B.复审
1、岗位责任人:省气象主管机构监测网络处分管处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经初审确认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有危害的建设工程组织现场复查;
(2)、对经初审确认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有危害的建设工程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3)、经复审确认建设工程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无明显危害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市(州)气象主管机构,由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分管局领导签署行政许可决定;
(4)、经复审确认建设工程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有危害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分管领导在《申请报告书》的“省气象主管机构意见”栏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将《申请报告书》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监测网络司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经复审确认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有危害的建设工程的申报材料进行终审;
(2)、根据终审意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分管领导在《申请报告书》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意见”栏签署是否构成影响及同意或不同意建设的意见。
3、时限:×个工作日。
四、告知
1、岗位责任人:省气象主管机构监测网络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国家气候观象台、国家气象观测站、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大气本底站、大气成分站等气象台站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有危害的建设工程,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决定;
(2)、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无明显危害的建设工程,由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出具行政许可的书面凭证,并保存申请材料备查。
3、时限:2个工作日(以收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气象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监督检查: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政策法规司(处、科)和监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的规定监督检查(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投诉电话:0731—5600421、560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