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气象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气象台站迁建审批。
许可对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气象台站。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3、《气象探测环境与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
4、《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5号)。
许可条件:
1、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
3、拟迁建气象台站站址经当地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标准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要求;
4、拟迁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全部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许可数量:严格控制迁移气象台站。
许可收费:许可不收费。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当地人民政府或经当地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的迁建气象台站的书面报告。
2、《气象台站站址勘察报告书》一式三份:
(1)、根据迁移情况,报告书中的相应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准确,不得空白,也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并签名、盖章;
(2)、拟迁建气象台站现址平面示意图;
(3)、拟迁建气象台站拟建位置平面示意图;
(4)、新旧观测场四周(从0°开始,每间隔2°测量一次)障碍物仰角图;
(5)、拟迁建气象台站现址四周情况平面示意图;
(6)、拟迁建气象台站拟建位置四周情况平面示意图;
(7)、拟迁建气象台站现址观测场四周(从正北方位开始,每间隔22.5°照一张)全景照片图;
(8)、拟迁建气象台站拟建观测场四周(从正北方位开始,每间隔22.5°照一张)全景照片图;
(9)、城建规划、国土部门意见;
(10)、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
(11)、市(州)气象主管机构意见。
许可期限:40个工作日(不含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决定时间)。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受理条件: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2、岗位责任人:市(州)气象主管机构业务科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4、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州)气象主管机构业务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材料初审: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现场勘察:组织对拟建站址的探测环境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要求,是否具备合适的工作、生活条件进行现场勘察;
(3)、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在《气象台站站址勘察报告书》的“市(州)气象主管机构意见”栏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将《气象台站站址勘察报告书》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省气象主管机构。
3、时限:15个工作日。
B.复审
1、岗位责任人:省气象主管机构监测网络处分管处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组织对拟建站址进行现场复察;
(2)、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3)、省气象主管机构在《气象台站站址勘察报告书》的“省气象主管机构意见”栏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将《气象台站站址勘察报告书》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3、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监测网络司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报材料进行终审
(2)、根据终审意见,在《气象台站站址勘察报告书》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意见”栏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新建或迁建的意见、加盖印章。
3、时限:×个工作日。
四、告知
1、岗位责任人:省气象主管机构监测网络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同意迁建国家气候观象台、国家气象观测站、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大气本底站、大气成分站等气象台站的,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2)、不同意迁建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出具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将申报材料退申请单位。
3、时限:5个工作日(以收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批复之日起计算)。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气象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监督检查: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政策法规司 (处、科)和监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的规定监督检查(省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投诉电话:0731—5600421、5600057)。